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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非法经营烟草案犯被加判缓刑“禁止令”
烟草在线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谢谢法官给我悔改的机会,我一定严格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间不经营烟草制品销售的要求。”近日,接过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的判决,李某金连声说。据悉,这是灵山法院首次以禁止缓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的禁止令。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间,李某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买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张某升、仇某娟、章某保购进各类香烟,然后在其经营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某名酒坊处销售给李某等11人,共计出售红塔山、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249.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348元,获利人民币5836元。2010年9月14日,灵山县烟草专买局在检查中发现李某金涉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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