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互联网+”是当今社会十大新词和十个流行语,是社会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互联网+”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各行各业的经济实体的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空间。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两者简单的相加,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通信技术使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出社会业态的新的发展形态。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之中,形成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以上是“互联网+”的名词解释,在烟草行业的互联网+模式多种多样,烟草行业包括烟叶的种植、卷烟的生产销售以及卷烟的专卖管理等多个环节,本文研究的是“互联网+烟草专卖管理”。烟草的专卖管理分为好多层次,本文着重说明烟草专卖管理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这一类别互联网+方面的构想和实践。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互联网+构想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如何和互联网走到一起的呢,在互联网社会下烟草专卖管理必然发展成为新形态,全面提升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创新力和生产力,烟草专卖管理才能和互联网融合到一起,成为法治社会行政执法的新形态。笔者有以下互联网+构想:
1、通过互联网进行烟草市场检查打假破网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大通道,通过互联网的各项数据可以预测发现涉烟不法行为。通过QQ、YY、微信、博客、陌陌、微博、淘宝网店、百度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查找烟草违法平台,通过各种平台获取烟草专卖监管打假破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互联网时代,打假破网可以获得更多的烟草专卖信息,行政执法不能靠运气巧合查获案件,分析信息才是专卖管理的关键基础。通过互联网密切观察烟草市场走向,为打假破网提供良好的信息前提条件。
2、视频监控烟草零售店设想
每个烟草专卖零售店都拥有悬挂烟草专卖许可证,笔者设想可以定制特别的烟草证件,每个证件上都安装摄像头,可以监控烟草零售商店的香烟日常经营情况。摄像头可以记录卷烟的来源及销售情况,稽查人员可以维保烟草证件上面的摄像头。在每个烟草专卖店设置监控摄像头,联合公安系统等执法部门及时查看监控录像过程,通过分析影响资料查找涉烟违法情况提供相关的违法证据。
3、卷烟融入互联网形态设想
每条香烟上都设置网络跟踪设备,将卷烟流向融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可以查看烟草制品动向。目前网络跟踪设备多种多样,但是如何将跟踪设备小成本的发在香烟条盒上,的确需要更多的付出和研究。如果卷烟和互联网完美融合,从网络角度可以清晰的看到烟草的流向,打击涉烟违法行为可以手到擒来不费吹灰之力。这是笔者的互联网+卷烟设想,希望在互联网的条件下,更好的打击涉烟违法行为,更好的维护烟草专卖系统。
二、烟草专卖的互联网+实践
以上是笔者“互联网+”和烟草专卖管理的设想,下面将围绕烟草专卖制度将将互联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变成一种社会实践。从互联网的角度开展烟草专卖管理,为坚持和拥护烟草专卖制度谋得先机。互联网发展至今笔者认为专卖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开展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1、分析订单看差异
通过互联网订单信息系统查看零售户的卷烟订购情况。数量差异引起烟草经营差异,查询订单产生数量差异的原因并定向处理。通过所有的卷烟订购数量,查看零售户的卷烟库存,通过每次的订购量看看零售户的差异,通过订单去查看零售户的卷烟数量。综合处理差异总额,分析影响订单差异的原因。针对不同种类卷烟分别进行处理,计算出卷烟数额在某段时间内的差异总额。
烟草专卖互联网管理查看零售户订购卷烟的数量,结合当地吸烟人口和卷烟消费的指数,将销量做一个均数。订单差异分析的目的就是要找到烟草违法经营管理漏洞,做到事中控制,及时查找烟草经营的违法行为。
2、电子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在互联网的大局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就要急速跟上时代发展,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实工作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要不断发展行政执法途径。在查处不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多利用电子设备,不断优化行政执法工作。
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要不断的规范化,执法记录仪的广泛利用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不仅要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详细记录自己的行政执法方式,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同样可以电子化开展相关执法工作。比如在执法中直接打印出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
3、通过公路铁路的安检系统监控
目前在互联网+的形态下,物流承担着重要的作用。物流是卷烟非法流通的根本性东西,检查物流企业是打击涉烟非法流通新常态的重要抓手。首先通过查看安全监测系统发现物流运输行为中是否有卷烟等烟草专卖品在非法流通。同时查看某些车辆的高速公路的行程路线,分析其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互联网的环境下,烟草的买卖方式多种多样,涉烟违法行为可能走上互联网+的途径,如果面对涉嫌违法的新形态,用传统模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可能会很难开展甚至毫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