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目前,私家车在工作时间使用已经成为相对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在烟草行业企业,私家车广泛用于干部职工上下班、客户经理走市场、专卖稽查人员办案件等情况。私家车在工作时间使用,一旦发生交通意外,烟草行业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私车工作时间使用,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私车在工作时间使用,表现为某人因为需要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使用个人车辆,使用个人车辆的原因是工作任务,看似属于“私车公用”。但实际上,工作时间使用私家车辆仍然属于个人的行为,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也不能因此而承担责任。
首先,工作时间使用个人车辆无法准确判定用途。工作时间使用私家车辆,可能是因为个人车主为提高工作效率而使用,也有可能是因为个人车主办理个人事务而使用。即便是对工作时间职工外出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登记,也无法准确判定职工外出后具体从事的活动。如果一概将个人车辆外出活动均判定为用于工作用途,将涉及公平诚信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补强证据证明。
其次,因为工作用途使用个人车辆不是企业行为。个人车辆在工作时间使用,即便明确了用途属于上下班、市场走访、案件办理等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其本质仍然是个人基于交通便捷性的考虑,不是企业的要求。从法律意义上说,职工实现上述目的,不是只有使用个人车辆唯一选择,在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个人车主选择了自有车辆出行,属于个人车主的个人行为,不是企业行为。如果职工在工作行为中将使用个人车辆的情况向上级负责人报备后,是否属于企业行为呢?仍然不是!企业行为是以企业名义做出或者授权做出的一种行为,其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使用个人车辆成为企业行为的要因,应当是企业与个人车主订立书面协议,明确了有关责权利关系,不能采取非要式合同。
再次,个人非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是企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比如走访客户过程中因客户经理操作不慎造成客户财产损失,办理案件中因专卖稽查人员工作简单粗暴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使用车辆的行为如果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应当仅针对专职驾驶员而言。换言之,个人车主使用个人车辆造成的责任,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其责任不应当由企业承担。
二、企业应当加强对私家车工作时间使用的保护
工作时间使用私家车辆确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维护企业和谐的角度,也不能因为企业不承担责任而视而不见、放任不管。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因使用机动车辆产生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自身质量缺陷或未及时检修;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机动车造成人身财产损伤。由于个人车辆的所有人不是企业,企业没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个人车辆进行检修,而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个人车辆产生的次生伤害,其构成原因复杂,但大多也和交通法规相关。因此,企业定期对个人车主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增强个人车主驾驶机动车辆的守法意识,吸取交通安全事故的案例教训,是减少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应当引导个人车主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以应对个人车辆驾驶不当导致第三人伤害的责任补偿。
二是提高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保险额度。从财经管理角度看,行业企业目前无法对职工个人进行人身保险,职工在外发生意外的保障,主要由工伤保险承担。为保障职工利益,可以广泛采用“雇主责任险”方式。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种,不属于人身保险,其理赔内容包括工伤范围内的意外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的赔偿。根据实际案例,雇主责任险可以拓展到工作之外、不包含保险除外条件、任何时间产生的意外行为。如果行业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且给予了较高额度的赔偿条款,是应对意外的一种有力保障措施。
三是尝试推行“私车公用”模式程序化。针对部分客户经理及专卖稽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个人自有车辆办理工作事务,如果要求企业为其使用个人车辆提供保障的,可以尝试使用“车辆租赁、定向使用”方式。即以书面协议确认在个人车辆确实用于工作的情形下,规定车辆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及各险种额度、车辆检修的时限要求及检修责任主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分担原则等内容。之所以要明确书面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是因为非要式合同不能代表企业行为,而且,“私车公用”涉及个人车辆责任归结于企业这一关键节点的认定、个人过错行为责任承担转化的情形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化。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