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光明网报道 1月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山、王凤(均系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
被告人刘山和王凤是夫妻。2012年5月,王凤在经营蜡烛生意期间,得知倒卖卷烟可以赚钱。王凤与丈夫刘山商议后,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在黎川县境内非法收购白沙、红梅等品牌香烟。之后,王凤、刘山利用开车送蜡烛到南城的机会,多次夹带收购来的香烟与联系好南城县的饶某交易,非法经营数额20000余元。6月21日,王凤、刘山再次非法收购好多种品牌香烟650条,准备倒卖给饶某时,被黎川县烟草部门查获。经鉴定,该650条香烟价值人民币5229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凤、刘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卷烟,数额达70000余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凤是主犯,刘山是从犯,且两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即,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而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山和王凤在没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地区差价,非法经营卷烟业务,触犯了法律。法官提醒那些正在从事或想从事同类非法经营活动的零售户们,应立即停止不法经营活动,彻底打消念头,合法经营才是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