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玉溪新闻网报道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进付、温建发、李有昌非法经营一案,该案涉案价值达102万余元,是该市近几年发生的一起较大涉烟案件。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黄进付在李有昌的介绍下,以每年一万元的价格租赁温建发位于元江甘庄的房屋生产烟丝。其后,黄进付准备好生产烟丝用的机器设备、烟叶并雇请工人后开始生产烟丝。生产期间,黄进付先后雇请刘国林、薛玉红在其位于红塔区的生产用房和元江甘庄的房屋之间多次往返运输烟叶、烟丝。2012年4月16日,黄进付雇请薛玉红从红塔区生产用房运输烟丝至昆明,当车行至昆玉高速公路九龙池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车上的73袋烟丝净重1452.7公斤。随后,民警在红塔区的生产用房中查获311袋烟丝,总重7304.9公斤;在元江甘庄的生产用房查获机器设备和烟叶5401.6公斤。以上被查获的机器设备、烟叶、烟丝,经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284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进付、温建发、李有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1028478元人民币,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进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温建发、李有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被告人黄进付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物鉴定价值过高,鉴定程序、结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被告人温建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建发租赁房屋给黄进付生产烟丝和为其打工的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有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有昌只参与了很小一部分工作,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有昌适用缓刑。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由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未作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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