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榆林日报》报道 9月29日,陕西省榆林市一非法经营团伙案4名主犯魏爱生、崔巧艳、魏少波、赵宏军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当日均被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魏爱生系累犯且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因此法院撤销2011年3月17日因同样罪名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的判决,对魏爱生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崔巧艳(魏爱生之妻)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魏少波(魏爱生之子)和赵宏军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悉,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魏爱生、崔巧艳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贵某、刘某及留史镇赵某处大量收购假冒品牌香烟,崔巧艳将烟用纸箱包装、遮掩后,雇佣赵宏军将香烟运往榆林,分别向榆林的个体经销户冯广峰、冯学一等人销售。期间,魏少波帮助魏爱生从赵宏军的货车上接收过5次香烟,每次10余箱(每箱64条香烟),并帮助魏爱生在榆阳区给客户送烟3次,给刘某汇烟款一次20万元。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赵宏军多次受魏爱生、崔巧艳的雇佣,以每箱50元的运输费,帮助其将香烟从河北保定市蠡县运往榆阳区进行销售。
2012年2月21日晚,榆阳烟草专卖分局稽查人员在苏庄则将赵宏军及前来与其接货的魏爱生、魏少波当场抓获,并在赵宏军的车上查获香烟2432条,共计价值45.79万元。当晚在魏爱生家中查获软香烟107.6条,共计价值25.79万元。
另悉,法院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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