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绍兴网报道 近日,浙江诸暨一名做了多年香烟回收生意的俞老板比较郁闷,自己卖了这么多年的香烟,竟然还是被假烟骗了。这一失误,差点让他承担巨大的赔偿。
2012年4月,诸暨消费者郦先生在一家烟酒店以650元购买了一条香烟,由于经常买烟,郦先生很有经验地要求店主俞某在烟盒上做了签名记号。想到自己不可能卖假烟,俞老板自信满满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但没想到到了傍晚,郦先生再次来到店里,跟俞老板说这条烟是假的。“我做了这么多年香烟生意了,真烟假烟闭着眼都能分出来,怎么会是假的。”俞老板建议郦先生去应店街烟草所鉴定。
第二天,两人一起来到烟草所。经检验,这条香烟确实是假的。俞老板当即傻了眼。这么多年的香烟经营经历,他还是第一次看走了眼。
可郦先生却不依不饶了,坚决要求俞老板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以十倍的香烟来赔偿。俞老板很心疼,当然不肯,双方一起到了当地的消保委分会。
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俞老板承认这条烟是他回收来的,当时凭经验看过认为是真烟,也没留下凭据,就放心大胆地放在店内销售,谁知从事烟草销售多年的他也有看走眼的时候。在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俞老板懊悔不迭地说:“以后再也不敢轻易回收香烟了。”
然而,对于郦先生的要求,工商部门予以驳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香烟是一种特殊商品,不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范畴,因此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的规定。”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俞老板退还郦先生香烟款650元,并按一赔二增加赔偿1300元,合计1950元并当面付清。
“第一次知道回收香烟是属于违法行为,以后我再也不干了。”又气又悔的俞老板回到店里,立即将门前那块“回收香烟”的牌子撤了。
工商部门提醒:香烟是一种大众消费品,日常消费量巨大,利润空间诱人,一些经营者由于正规渠道进货量无法满足销售量,就动起了“异地调货”“回收”等念头,加之把关不严,导致假烟鱼目混珠。在此,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草制品,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回收烟”,同时要保管好票据或要求经营者标注记号,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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