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上杭消息 5月14日,笔者从上杭县人民法院获悉,“2011.07.06”案两名驾驶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30000元。
2011年7月5日23时,福建上杭县局接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闽J61673的白色厢式货车装有制假原辅材料将于7月6日途经上杭县境内。接举报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与县公安局及龙岩高速交警支队沟通联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经过周密安排部署,7月6日凌晨6时,在蛟洋高速路口将该车截获,当场查获烟丝68包、纸箱50捆,卷烟盘纸23盘,水松纸2盘,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名。经过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述,车上承载的制假原辅材料拟运往长汀县大同镇***地下制假烟厂。据此线索,当日长汀县局在辖区内查获一个制假窝点。因案情复杂,此案被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5月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林某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截止目前,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