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光明网报道 2012年4月5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被告人刘某胡、刘某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胡、刘某旬与刘锡南(另案处理)商议,由两被告人在江西收购广东产软双喜香烟,刘锡南在广东收购江西产软金圣香烟,分别托运到对方销售,利用两地的香烟价格差异赚取利润。同年9月至10月间,在未办理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被告人便在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的区、县内向烟草零售商以每条55或56元的价格大量收购双喜香烟,并四次通过物流公司以“食品”为名托运了双喜香烟共约1500条给刘锡南,由刘锡南以每条60元左右的价格在广州市出售。而刘锡南通过物流公司以“干果”、“灯具”为名,三次托运软金圣香烟共800条给两被告人,两被告人以每条62.5元左右的价格在南昌市出售。2011年10月22日,两被告人再次到德安县收购双喜香烟时,被德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扣押软双喜香烟320条。以上被告人等非法收购、销售香烟总价值150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胡、刘某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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