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从2014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4年12月29日的二审稿,再到如今的正式实施版本,广告法的屡次修订,无不在一步一步缩小烟草广告的活动范围,给烟草广告加上重重的禁锢。在搜索引擎里输入“新广告法烟草”这两个关键字,搜索结果达到了12000多条,并且,大多数的搜索结果,都是“限制更严”、“严管”等词语。
显而易见,虽未全面禁止,但烟草广告已然面临寒冬。面对烟草行业,舆论一边倒的“禁止”、“限制”、“控制”,你如何看待这次调整?零售终端又该如何应对呢?
《新广告法》虽没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对于烟草行业来说,禁止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会影响到烟草品牌的宣传,甚至会影响到烟草品牌的生存。之所以禁止范围如此广泛,与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笔者认为,这顺应了控烟形势发展需要,也顺应了公众健康需求期待。要辩证看待新《广告法》,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一)积极适应新的《广告法》。烟草行业要带头学习好,减少烟草广告宣传,做到不违法。尤其,广泛禁止,烟草行业要对号入座,切实减少公众视野广告,自觉履行控烟义务。 (二)有力宣传烟草行业正能量。烟草企业要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介,广泛宣传烟草行业的辉煌成就,宣传烟草行业的“两个至上”,宣传烟草行业的控烟效果,进而让消费者重新认识烟草行业,认识上缴财政大户的真实面貌。 ——崔宝星 |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的大家族,文化差异不可避免。如果我们限制卷烟广告,过于急躁的追求一气呵成,必将会损伤烟草行业的健康成长。我们要科学地引导,让它在可控的范围内有序发展,给予它一定的成长空间。无论是经济发达的美国,还是经济落后的非洲国家,卷烟的广告都是客观存在。如果没有这些广告,顾客怎么了解烟草?明明白白消费又从何谈起?
控制卷烟任重而道远!作为经营户我们都有宣传卷烟危害的义务和职责,从烟草的源头做起!真正做到让顾客不抽烟或者是少抽烟!只要我们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烟草广告就真的可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张军 |
《新广告法》对烟草行业的宣传加大了监管力度,同时禁止在更多媒介上发布烟草广告。新增了对烟草行业变相的广告宣传管理力度,进一步遏制了烟草行业在广告宣传方面打“擦边球”的可能。也使未成年人对烟草制品的认知程度和媒介得到有效控制。新法的实施是对控烟举措的有力支撑,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从新法实施之日起,烟草广告将彻底淡出人们的视线。 ——张延波 |
烟草是比较特殊的消费品,不适合在公共场合和主流媒体做销售和推广的广告。《新广告法》再次以法规的形式强调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是对未成年人和子孙后代的爱护,可圈可点,相信会得到众多人的拥护。
作为零售户,虽然《新广告法》影响了对卷烟的宣传和推广,我们在拥护的同时,也不用为销量发愁,有消费需求的顾客,即使看不到广告,也会主动到零售店购买卷烟的。零售户的高质量和好服务,才是最好的广告! ——雷得聚 |
以我个人理解就是广告法越来越完善,以后在公共场所除了烟草专卖局与营销部,还有零售户店里,其余的都不能有烟草的广告,用隐形的形式也不行。新广告法对控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作为零售户,广告法对于销售卷烟也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全民都在控烟。零售终端店是唯一来传播烟草信息的店,对于新品牌的培育,积极要指导烟民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以免影响他人的心情。烟草的文化靠我们来完成。 ——祝有爱 |
新广告法其实同样对经营户有很大约束,作为商品经营者,我认为:控烟要循序渐进,不要掺杂商业目的。新修订的广告法只是用了“禁止”,而非“全面禁止”,脱离国情的“跨越式控烟”,是对吸烟消费者合理权利的一种强迫挤压。控烟靠法律约束,更要依靠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禁止”之外的范围便是烟草广告的合法载体,烟草类期刊报纸有权发布烟草广告,同时,零售店也是可以投放的。 总之,我认为,新广告法的修改,更加规范了企业的宣传促销行为,而对于烟草类广告发布的若干条款,总体温和并切合实际,烟草企业要从“夹缝”中寻发展,利用法律赋予的空间进行品牌宣传和营销。 ——贾小利 |
现在新增加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有利于控烟行动的深入推进。新增加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表明了广告法对青少年吸烟问题的重视,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形成远离烟草的生活习惯有很大作用。 作为经营者,怎样在不违背广告法的前提下做好卷烟品牌的宣传推广呢?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公益广告,不涉及香烟制品,只标出企业名称;二是零售户可以用柜台展示、货架陈列的方法向顾客宣传香烟品牌,;三是可以在店内张贴风景画,这既能美化购物环境、制造气氛 |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