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烟草专卖法》。
在中国烟草改革发展的历程中,1991年6月29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
这一天,诞生了对后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其实,这部法律早在1987年便已开始酝酿。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烟草专卖条例》。这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只是法规,不是法律,存在法律地位不高、处罚措施不力等诸多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烟草专卖立法纳入了立法计划。
然而,烟草专卖制度的立法之路却走得很艰难。
尽管很艰难,《烟草专卖法》起草工作却不曾停滞。1988年4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烟草专卖法》草稿初步形成后,国家局邀请国务院法制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在深圳召开了《烟草专卖法》论证会。经过科学严谨的论证,专家们一致表示,烟草专卖立法十分必要,切实可行,并对草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1989年4月,国家局将《烟草专卖法》草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局。
1990年4月,姚依林副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同意《烟草专卖法》草稿,并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初步审议,同意将《烟草专卖法》列入法制建设规划,决定1991年进行正式审议。
1991年6月29日,万里委员长主持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烟草专卖法》进行正式审议。
123人出席会议,116人赞成,1人反对,4人弃权,2人未按表决器。就在会议审议通过的当天,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46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烟草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把烟草专卖制度和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为了确保这一法律得以正确实施,1997年7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烟的轨道。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