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纵观这六年来对职工带薪休假的执行情况,这一条例在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以及一些私人企业得到了执行和有效的落实,员工充分地享受到了国家层面为他们提供的福利待遇。使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身来,与家人朋友走出去游览自然风光、文化古韵,身心得以松驰,开阔了视野,在无忧无虑的时间里,从事着自己喜欢的事情,实在是乐哉悠哉!
现实中,带薪休假在很多的私人企业却是个空白,这一条例对于很多员工来说只是一幅好看的图画,犹如画饼充饥一般,想都是不敢想的事情,别说带薪休假了,就连双休日在这里也是单休日。究其根本,国家的法律,在这些企业主眼里连画都不如,仅是烟云一般,法律的意识淡薄,在他们的心目中,既然到我这里工作,就得以我的利益为主,我不能给你发着工资,还得让你休息,这岂不是我吃亏了,不能严格执行带薪休假的原因,也不过就是这些思想在作祟,想的只是自己,只是自己的利益如何最大化。且不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带来的效益远比眼前利益大得多。员工看到了企业的正规管理,对给予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他们会加倍的付出,心身得到休整,更好地投入工作之中,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坊间把干活的称谓抬轿的,只有给抬轿者吃饱喝好,他们才会有力气将轿子抬稳抬得更远,这个道理恐怕这些企业主比谁都清楚。
我们倡导和遵循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那么,我们的执行部门应是勤检查勤纠正,对于那些不能严格执行带薪休假的违法者应按照条款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带薪休假不是谁吃亏占便宜的小事,是国家法律得到落实的大事,《意见》的目的就是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人,看是我们的员工休了几天的假,工作暂时由他人代理,员工利用假期出外旅游,无形中给其他地方和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企业所承担的不只是自身的利益,还要有社会责任,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相辅相成的。将带薪休假得到全面的落实,将这一条例惠顾于员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