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常会遇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并当场告诉送达人员放弃权利不进行听证,然而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行政听证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之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因此,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必须在烟草专卖局告知其权利,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理人虽然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时口头表示不要求听证,但听证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的口头放弃而消失,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非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也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在法定的3日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申请。如果当事人在3日后才提出听证申请,其法定权利则自动丧失。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一定要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