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五一”临近,代卖、代销卷烟增多。笔者在处罚代卖、代销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时,总见有一些零售户不甚理解,他们常问,都是真烟,而且是你们烟草公司的货,为什么还要处罚?针对此类疑问,近期,江苏宝应烟草专卖局开展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特别加强了“一户一码”的宣传,针对市场上部分卷烟零售户间的临时性流转、紧销货源借卖、(滞销烟)以烟抵债,及代卖、代销卷烟等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将予以重点打击。
为什么以上提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呢?下面,笔者就从专业的角度与各位共同交流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卷烟零售户间的临时性流转、紧销货源借卖、(滞销烟)以烟抵债,及礼品烟代卖、代销等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