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摘要: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七项主要证据材料之一,是案件定性、定量的重要依据。对于烟草行业来说,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是确保公正、科学地出具鉴定结论的前提,也是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保障。本文就如何规范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工作流程,并在流程中找到与案件处理紧密联系的最佳契合点提出看法。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规定:“缔约方应制定或加强立法,通过适当的处罚和补救措施,打击包括假冒和走私卷烟在内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中国签订这一公约,表明了做为国际大国的使命感,也昭示着烟草专卖作为卷烟打假的正能量将承担起较以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一项就是前文所述的“打击假冒烟草制品”。
卷烟真伪鉴别工作的重要性。要打假,首先要能够“识假”。不识卷烟真面目,谈何为民服务?因此卷烟真伪的鉴别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案件七项主要证据材料之一,是案件定性、定量的重要依据。许多行政行为都需要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和支撑,例如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的痕迹检验报告就是鉴定结论,交警部门依此区分主次责任;食品、药品检测报告是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等等。对于烟草行业来说,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工作是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之一。我们常说“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宗旨,而维护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维护人身利益是最基础的,对烟草行业而言关键也在两点:一是降焦减害;二是让消费者免受假烟侵害。
就消费者而言,鉴别出卷烟真伪,让广大消费者买到放心烟,不仅维护了人民的人身利益,而且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此其一。就烟草行业内部而言,查获卷烟的真伪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公正性,是案件情节轻重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执行自由裁量的一个重要标杆,对案值的确定、卷烟资产处理、举报奖励的兑付都有着重大影响,此其二。就当事人而言,情节是轻或重;对举报人而言,奖金是多或寡;对烟草部门而言,是做退回处理或销毁、变卖,卷烟真伪鉴别无疑是一盏明灯,直接指向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此其三。就烟草专卖工作人员而言,开展卷烟真伪鉴别鉴定,是肃清本地市场的一项重要技能,此其四。
一 鉴别工作流程规范化的重要性
“程序与实体兼顾,内容和形式并重”,这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精神,同样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因为这本身就隶属于国家法律,是一个行政执法分支。这一法理精神不仅适用于涉烟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也适用于卷烟真伪鉴别工作的整个流程。简言之就是在真伪鉴别准确率100%的基础上,鉴别工作流程必须规范、统一、无误。鉴别检验全过程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复议,避免执法争端,否则程序的不合法,将导致整个案件的推翻重置,执法实践中这样的反面案例比比皆是。同时,理顺质检工作流程,将提高案件整体办理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和周期,节约了当事人时间,也是便民服务的体现。并且,统一规范受委托单位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对任何委托单位以同等的标尺来考量,以同等的周期来完成,不厚此、不薄彼,恰是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具体表现。
二 机构的设立和受理范围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省级烟草鉴别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受理范围为: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烟草产品;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烟草产品;合法经营单位委托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不直接接受社会个人的委托。关于省级以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的设立,目前的普遍做法是,根据上述《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文,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由省级烟草鉴别检验机构(即省质监站)在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局设立卷烟鉴别检验小组,签署约定书,约定受理范围,予以正式授权后,由检验小组代表省质监站在单品种基数范围内开展工作。所谓基数,就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的数量。
三 两个误区
许多人认为,检验小组应该接受社会上任何个人的委托并出具质检报告,这是人们心中的一个普遍误区。如前文所述,鉴别检验机构的受理范围为组织机构和行政司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产品,不接受社会个人委托而出具质检报告,在《办法》中有三条明文规定。那么作为省级机构下设的检验小组受理内容也不能超出此范围,不能以小组身份接受个人委托,这是误区一;误区二,认为既然是检验小组,就应该承载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对真烟品质进行鉴定。其实不然,《规程》的适用范围限于卷烟真伪检验,不适用于真品烟质量状况的判定。检验小组的日常操作应严格遵循《规程》和省质检站的授权范围,即仅对卷烟孰真孰伪进行判定,不做真品质量监督,烟草鉴别检验机构有别于国家质量监督部门。
四 鉴别检验流程规范化浅议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烟草鉴别检验机构的设置在实际操作中会略有差异,例如有的省份在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和县级局均设立了检验小组,而有的省份则只在地市级局设立,有的统一由省站检测,不设小组。这都符合《办法》和《规程》的相关要求。本文仅就县级烟草专卖局无卷烟鉴别检验机构,但设立了地市级检验小组的情况下如何规范工作流程略提拙见,以抛砖引玉。
在县级局无检验机构的情况下,基数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就落在了地市级检验小组。检验小组按授权范围主要受理县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这里涉及到工作流程中的“五项节点”,按工作先后步骤排列如下:送样抽样、鉴别检验、报告出具、真烟留样及返还、假烟做账与销毁。
(一)、确定受理范围,准确抽样送样
从县级局角度出发,县级专卖管理人员首先必须熟知两个要点,一是省质检站和地市级检验小组的受理范围分别是什么;二是单品牌卷烟抽样标准是什么。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之后,专卖办案人员应根据查处案件的卷烟单品数量、品牌品种判断该案是属于省质检站检测或是属于地市级检验小组检测,根据以上阐述的受理范围明确承检方后进行送检。送检分抽样和送样。当查获单品烟数量众多,需要抽取违法烟草专卖品的样品时,应严格按照《规程》中“抽样方法”条目中的要求,根据单品卷烟基数确定应抽取数量,而后随机抽样送检,并开具《鉴别检验委托书》。抽样全程必须严谨、严密,抽样数量必须准确无误。这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抽样过程的合法性,即必须由案件经办人员2名、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且有委托方介入随机抽检;二是抽样数量的准确性,尤其是同一案件中有不同条码、不同来源的卷烟出现时,注意区分抽取,不可一概而论,造成遗漏。
检验小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这是第一项审查内容。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内的予以接收登记,超出范围的则坚决不能受理,否则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第二项审查内容为送样数量,不符要求也应予以退回。第三项内容为附加内容,不完全隶属于质检工作。《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为了案件定性而委托检验的时间理论上不超出先行登记保存后的第七日,检验小组应比照委托时间和案发时间,看有无超期。对于超出七日的,可提醒告知办案单位:此次质检工作不能作为延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二)、精准检验鉴别,及时出具结论
这一环节属于检验小组操作层面,除了按照《办法》和《规程》要求科学、公正地开展检验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质检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取得资格证书,并注意证书有效时间,超出有效时间和聘任时间应及时换证,参加换证培训,否则质检主体的失效也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失效。二是执行AB岗制度,检验、复检各一人,不能“一言堂”,缺乏监督的质检工作会滋生误判错判、人情关系判等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鉴别检验结论的出具时间,目前各省份、各地市都有不同的做法,《规程》和《办法》中规定: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出于服务基层的角度考虑,为便于基层中队及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损失,笔者认为其中较为人性、便民的做法是开展初检工作,出具初检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打印出具“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式签章报告。所谓初检工作,就是在登记送检当日质检人员出具初步检测报告,送检的专卖人员返程时能将初检报告一并带回,这对于地处偏远的县级局而言能节省较多在途时间。质检人员确保初检报告准确性,并纳入岗位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关于正式签章报告的出具,应提前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未雨绸缪,抓紧时间完成。由于正式报告的出具涉及多人签字、审核,任一环节的迟滞都会导致出具时间滞后,甚而导致案件处理超期。有时系统故障、仪器故障也将影响出具时间。因此在人员方面,可鼓励专卖人员积极参加质检资质考试,领取证书后作为后备机动人员,在固定质检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操作时,及时补上;在硬件设施方面,质检人员应建立定期全面查验制度,将各种仪器包括扫码设备、放大镜、标准样品、甚至不常用的丙酮,以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各个版块全面检查、及时更替,才能确保不耽误报告出具时间。
(三)、加强样品管理,明确卷烟流向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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