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日前,某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一举端掉了一个以贩运、存储假冒卷烟品牌为主的黑“窝点”,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理。按理来说,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贩售假冒品牌卷烟行为,查处涉烟案件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份内事”,也是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但是,这起案件成功查处之后,该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也是长长出了一口气,如同放下了一个大“包袱”。也许有人会问,查处涉烟案件,净化卷烟零售市场应该是一件好事呀。为什么最终的结果会是这样的呢?
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烟草专卖管理以及整个烟草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与绩效考核办法等造成的。众所周知,烟草行业是具有高度垄断性质的特殊行业,其在许多环节、运行特点和内容监管等层面上所采取的机制与管理方式有别于其他行业。以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以及任务下达的方式和具体做法为例,其所实行的是以目标管理模式来进行的,也就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年初对所属的基层专卖管理部门下达并确定专卖管理任务和指标,并将其与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全年工作效果以及绩效工作进行挂钩。在任务与指标下达过程中,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常常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完成一定数额的罚没指标,以及端“窝点”数量等。这种情况下,无形中增加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影响到了正常专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不利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预期管理成效的取得。
一、硬性下达端“窝点”指标所产生的危害性
烟草专卖端“窝点”是整个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涉烟案件的主要内容,也是震慑不法烟贩的重要手段,既有利于全面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增强监管对象的守法意识,还能进一步净化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环境,为整个卷烟营销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如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不充分考虑到卷烟零售市场发展大局,也不顾及基层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一味的硬性下达端“窝点”指标,将对整个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将对烟草专卖执法公正性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深入研究烟草专卖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烟草专卖端“窝点”指标下达更具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1、下达专卖执法端“窝点”指标不符合烟草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知道,烟草专卖管理、涉烟案件查处以及市场整治等活动的开展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来进行,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从这个角度来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向下级所属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硬性下达端“窝点”指标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大家知道,各类涉烟案件的发生与出现绝不可能提前进行估算和准确预测的,换而言之,也就是说查处涉烟案件岂能用具体的数额和量度来进行衡量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所开展的端“窝点”活动应当根据自身所处的市场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实施,其应当受到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制约与规范,绝不能人为的、主观的下达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端“窝点”等硬性指标。否则,如果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硬性违规下达端“窝点”指标,必将损害烟草专卖执法与涉烟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序开展,也将对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2、下达专卖执法端“窝点”指标成为干扰市场管理的一大负面因素。
众所周知,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开展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业户规范、涉烟案件查处等内容,这些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烟草专卖管理绝不能“重此轻彼”,也能不人为的突出某一些工作内容。其应当保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内容的均衡推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整个烟草专卖执法活动更加高效、规范和科学。然而,个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向所属部门硬性下达端“窝点”指标的做法,却明显的、人为的突出了某个方面的工作,违背了市场运行的规律。这种做法必然会削弱市场规范化管理,既干扰和影响到正常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容易使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为了完成端“窝点”任务和指标,其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查处涉烟案件上,而忽视或削弱了对业户规范以及市场监管等活动的开展。从而,导致个别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开展质量不高,效率较差,效果不好等问题出现,极大的阻碍了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全面实施。
3、下达专卖执法端“窝点”指标极易导致专卖执法人员“弄虚作假”。
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考虑到基层专卖管理部门以及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就盲目的、硬性的下达端“窝点”指标必然会造成较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硬性下达端“窝点”的做法会进一步增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思想负担,导致个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千方百计开展端“窝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完成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和指标,从而,使得绩效挂钩效益不受损失,能够创造预期的经济效益。更有甚者,由于个别地区的卷烟零售市场整治力度相对较大,监管工作开展得较为到位,使得整个卷烟零售市场净化率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这就使得个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完成上级部门硬性下达的端“窝点”任务。这种情况下,个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很容易产生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想法,其通常会采取人为制造假端“窝点”案或落地假冒卷烟无主案等做法,以“弄虚作假”的做法来完成上级下达的端“窝点”指标。这种做法极大的降低了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也对整个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的开展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专卖执法部门实施端“窝点”活动需遵循的两个主要原则
首先,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绝不能硬性下达端“窝点”指标。
实际上,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不同于卷烟营销服务活动,其受到诸多的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实施的端“窝点”活动更应当受到市场环境净化情况,卷烟零售业户守法程度以及市场净化率的强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下达端“窝点”指标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顾及到基层卷烟零售市场的运行现状。其应当在深入分析市场运行与净化情况的同时,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有所侧重、有所突出和有所差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下达指标时绝不能采取“一刀切”等盲目的、不切合实际的做法。否则势必会不断降低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果,不利于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和谐发展。
其次,应当坚持“依法查处”的原则,绝不能盲目求成和“滥竽充数”。
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开展端“窝点”活动的出发点与切入点,也是开展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这种情况下,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必须从坚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依法查处各类涉烟案件,依法规范卷烟经营活动,依法整治卷烟零售市场环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杜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执法违法等问题和现象,在全面规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同时,对在端“窝点”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求成或违规执法等行为进行有效纠正和全面解决。
三、专卖执法部门做好端“窝点”工作几点对策
对策一:敢于向上级专卖执法部门反馈情况,为正确开展端“窝点”活动创造条件。
对于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来说,能否及时准确的向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时反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于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准确下达端“窝点”指标来讲意义深远,影响重大。因此,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深入分析和研究辖区内卷烟零售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能够敢于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把握市场管理、涉烟案件查处以及卷烟零售业户规范等方面的细节性工作。同时,对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下达的端“窝点”任务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和对比,看其是否符合当前自身辖区内的卷烟零售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实际。如果端“窝点”任务和指标的下达与卷烟零售市场净化率和市场规范程度等不相匹配,那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完成端“窝点”任务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卷烟零售市场运行现状及时向上级反馈或者传递信息,说明端“窝点”任务下达的不合理性以及存在的缺陷。从而,能够确保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更具合理性、实效性和科学性。
对策二:做好信息和线索搜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与各种情况。
我们知道,能否真正掌握和了解卷烟零售市场各类情况与信息,对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实现端“窝点”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总体来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和线索搜集工作对于实现烟草专卖端“窝点”指标和任务作用十分关键,也是实现预期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将搜集信息和线索当作一件大事来对待,其也是实现端“窝点”指标的重要措施之一。从这个层面来看,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对整个卷烟零售市场有更为深入的掌握和了解。特别是应当重点了解不法烟贩的活动信息和动态,知晓一些烟贩活动情况和具体行踪。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发动广大卷烟零售业户,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信息搜集以及线索整理等活动中来。同时,还应当对卷烟零售市场当中存在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甄别和判断,抓住关键环节,掌握更多的贩售假冒卷烟品牌的信息,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更好的实现预期的烟草专卖端“窝点”工作任务和指标。
对策三:合理设置各类“眼线”,努力形成案件反馈“信息源”。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设置“眼线”是查处各类涉烟案件的重要一环,也是其实现端“窝点”指标的重要手段。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积极发动和有效激励等办法,使得辖区内的卷烟零售业户能够成为参与市场管理、提供各类信息、反馈不法烟贩动态的重要“信息源”和实现端“窝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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