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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

2012年09月13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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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当前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人证不符”、“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空壳店”等现象,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造成许可证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许可证数量虚高,货源供需矛盾突出,后续监管难度增加,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那么作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应对呢?笔者结合当前工作实践,对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应治理措施有一下几点思考。 

  一、当前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人证不符”问题:非法转让许可证。尤其是非本地籍的零售户,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及消费环境等因素影响,经营不善或是谋求更好的发展,转让店铺的同时往往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随同店铺一并转手处理,造成了行政许可相对人转变。假借特殊群体之名。有些零售户并不具备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而又想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为求目的,就借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中特殊群体的名义来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借用或以合伙名义。房东缺乏守法经营意识,为了提高租金,便“就地取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许可证非法提供给经营者使用,或以前经营户租用房屋到期后退租,前者零售许可证给后租者使用,并名曰“合伙经营”,为房东打工。

  2、“证照不符”问题:直系亲属和夫妻店。因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如《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妻子,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人为丈夫。要统一证照必须择其一新办。但受合理布局要求限制,有些零售户无法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则相关的卫生证、税务登记证等都需重新办理,手续烦琐且费用较大,零售户往往不能理解,也不予配合。烟草与工商各自为政。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前置许可,零售户必须取得烟草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才能去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但烟草与工商管理部门历来都是各自为政,证照管理合作意识不强,缺乏密切配合、联手整治的默契,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烟草、工商办理人员工作失误。登记系统的时候打错字或输错名等原因。

  3、“有证无照” 问题。认识不足。部分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对办理《营业执照》不重视,认为只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够了,对取得《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的认识不强。而且省去了办证过程的繁琐,客观上也减少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疏于监管的盲区。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工商管理部门,因其管辖范围太广,受人员、时间等因素限制,对部分偏远地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后续管理,使其成为市场监管的“盲区”。

  4、“空壳店、休眠店”:“空壳店、休眠店”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烟草部门控量销售,部分紧俏烟货源紧缺,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部分零售户就利用亲戚朋友多办许可证,以求得到更多的货源。同时,也有本应停歇业的零售户,为了牟利继续订购卷烟,再将卷烟倒卖牟取差价。

  二、针对上述现象,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合力。烟草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形成“主动配合、全力支持、横向联系、上下沟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1、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由烟草部门做出歇业、注销处理的名单,工商管理部门做出吊销处理的名单,指定两部门联络员每月进行一次信息抄告,确保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2、主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理顺新办证照流程。即申请人在新办证时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烟草部门根据实际勘验,录入经营地址并发证,最后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经营者、经营地址登记发照。

  3、增进烟草、工商两部门在整治疏导证照不符工作中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共识,构建两部门定期的信息联络和共享机制。

  (二)落实工作重点,分类管理。

  1、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辖区内所有持证户开展全面调查分析,摸清基本情况,做好各类台帐登记、汇总。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沟通协调,两部门制定措施开展烟草销售证照不符整治疏导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通过分类处置、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有效发挥烟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能动作用,整治疏导辖区内证照不符的违规经营行为,构建净化卷烟市场的长效工作机制。

  2、分类管理、采取措施针对解决。

  (1)针对“人证不符”,烟草部门应加强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许可证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把握市场动态,定期调查和维护零售户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和处理变更的动态,确保许可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许可证非法转让、租用等现象的发生。在市场检查或走访中发现“人证不符”的零售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等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处以1000以下罚款。屡次发现拒不改正的,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暂停其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停止供货),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针对“证照不符”,由烟草、工商部门依据不符项的情况做出处理。关于名称不符的处理,《营业执照》有名称的,许可证根据《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作相应变更;无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名称预登记再到烟草部门申请变更。关于经营者不符的处理,许可证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经营者若属于夫妻或直系一代成员关系(父母、子女)的,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开辟绿色通道作专案处理。关于经营地址不符的处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因文字表述不同而实际经营地址相同的,若有具体新门牌的,根据新门牌变更。若没有具体新门牌,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确实属于异地的,则由与实际经营经营地址不附的部门处理。

  (3)针对“有证无照”,一方面,由烟草部门发放整改通知书作宣传教育,限期办照,逾期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暂停其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停止供货),甚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直至其办理领取《营业执照》。另一方面,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烟草部门提供的有证无照名单作统一便民的集中办证。

  (4)针对“空壳店、休眠店”,要对辖区内重点大户及无证户加大检查力度,特别关注店内是否存在不同喷码的卷烟,通过卷烟喷码调查卷烟来源,锁定“空壳嫌疑店”。加强对这部分零售户进货与开门营业的情况的关注,并开展走访取证,对店面情况进行拍摄固定,若发现关门的,则与店主通电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明确告知其存在套购卷烟行为,烟草公司将予以停货,积极劝导这些零售户自愿办理停歇业手续。

  (三)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意识。

  要做好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充分运用宣传栏、电视媒介等宣传手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提高零售户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持行政指导与停止供货相结合,专卖管理人员走访市场的时候要积极向零售户宣贯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办证条件等知识,让广大零售户认识到人、证、照不相符的危害性,同时对拒不改正的零售户辅之以停止供货的处理,从而提高零售户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加强监督和管理。要积极引导零售户进行举报投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共同抵制人、证、照不相符的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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