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
王某是烟草专卖局稽查员,为了一己私利,收受了辖区零售客户张某每月1000元的好处费,负责为其“通风报信”。此后,每次在查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过程中,王某都提前将突击检查的部署安排泄露给张某,使其提前转移违法卷烟,以逃避处罚。后来,王某觉得每月才1000块的“信息费”太少了,就与张某商议共同经营违法卷烟,经营所得两人分成,并由其充当“信息员”和保护者,里应外合地扮演着“无间道”的角色。
点 评: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作为烟草主管部门的稽查人员,负有查禁制售伪劣烟草行为的职责,却在执法中收受贿赂,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甚至为违法人员实施通风报信的行为;二是作为执法人员,竟然为了牟取暴利而联合经营客户实施销售假烟的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收受贿赂的行为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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