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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之间串销 买卖处罚各不同

2012年08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转自《新烟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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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转自《新烟草》

  【案情】

  零售商户朱某把未卖出的“大前门”牌卷烟50条、“庐山”牌卷烟25条,以每条高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0.5元的价格一次性卖给当地零售商户邓某,销售总金额为1175元,共获利37.5元,被当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县烟草专卖局对朱某罚款7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对邓某处以100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购进的卷烟。

  【评析】

  本案是两个零售商户之间买卖卷烟的案件。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朱某卖出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与邓某买入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完全相同,但朱某和邓某受到的处罚完全不同。同一个案件,为何对卖方、买方处罚不一样?

  朱某卖出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虽然与邓某买入卷烟的品牌、数量、金额完全相同,但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处罚标准也就不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朱某一次性销售卷烟75条,已经超过了50条的上限数量,构成无证批发。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朱某违法批发卷烟的价值达到1175元,县烟草专卖局对其罚款7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于法有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邓某从朱某处购进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属于乱渠道进货。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邓某进货总额为1175元,未将卷烟卖出,实现违法所得,对其处以罚款100元,与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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