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报道
案例
刘某是广东汕尾市一名持证卷烟零售客户。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刘某发现某品牌卷烟在当地市场销量很好,于是便到邻县向其他零售客户收购该品牌卷烟,然后带回自己店里销售。有一天刘某在一零售客户店里收购卷烟时被烟草专卖稽查人员查到,刘某对此供认不讳,其因涉嫌非法渠道购进卷烟被烟草部门立案调查。
分析
刘某收购卷烟用于自己销售,收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经烟草部门立案调查,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刘某从非法渠道购烟,应接受相应处罚。如果刘某是在运输途中被查到,其行为也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烟草部门则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以比“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更加严重的处罚。
售卖给刘某卷烟的零售客户则违反了烟草部门“100%落户销售”的要求,烟草部门给予教育。
近年来,国家、省、市烟草部门高度重视治理真烟非法流通,严格按照“严查流入,严防流出”原则,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从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入手,查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涉及真烟非法流通的违法行为,对参与真烟非法流通的卷烟零售客户,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