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龙州消息 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和删除内容,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近日,广西龙州烟草组织全体专卖、内管、法规人员召开专题学习会,对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学习,并对新修订的条款一一进行解读。
本次学习采用新旧条款对比的方式进行,重点对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学习:
一是全法章节、条文数量不变,文中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称为烟草专卖局,如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称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是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如删除第十三条;
三是本法空间上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消原“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除外”的规定;
四是持证人地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变化的除外;
五是原第四十五条增加一项,即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
六是将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改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
七是增加一条新内容,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本次学习,使大家及时掌握烟草专卖执法依据的变动情况,在日常专卖执法工作中能够更好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