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决“2020.3.27”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田某非法销售卷烟案值达18.44万元人民币,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涉案卷烟全数予以没收。
案件查明,田某为某旅行社导游,其利用人事导游工作的便利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越南边境购买中华、LINHUA、猫头鹰等假冒伪劣卷烟,通过快递邮寄、车辆运输等方式销售给他人,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154180.23元。在销售过程中,寄给石家庄的“苏某”卷烟LINHUA 121条,于2019年11月16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10285元。寄给四川的“左某”LINHUA卷烟50条,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3426元。2020年3月27日,田某驾驶其轿车运输中华101条、LINHUA140条途经大新县硕龙镇骨屯打私封控点被烟草局和打私执法人员查获,涉案金额16578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田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4469.23元。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田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田某非法经营案的判决,严厉地打击了涉烟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