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烟之乡”云南玉溪,公安机关肩负着一项特殊的使命,那就是坚决打击非法运输、加工、倒卖烟叶及其制品和其他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卷烟市场秩序。2019年以来,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循线深挖,成功侦破“1·21”“3·29”特大涉烟案件,先后抓获嫌疑人30名,彻底摧毁包括原料加工、辅料供应、仓储流转、物流货运、运输分销等多环节、全链条犯罪网络,取缔烟叶、烟丝储存窝点11个,缴获大量烟叶、烟片、半成品烟丝和成品烟丝,查获一批制假机器设备,涉案总价值达700万余元。
非法运输牵出幕后团伙
2019年1月14日,通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辆号牌为冀EK的红色大货车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丝。获取线索后,经侦大队迅速与通海县烟草专卖局取得联系,抽调执法人员开展查缉工作。1月15日9时许,执法人员在江川区大街街道上头营查获这辆非法运输烟丝的货车。经调查,驾驶员赵某、赵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运输烟叶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丝8500公斤,涉案价值达50万余元。
经侦大队办案民警认为,这么多烟丝不可能凭空冒出来,背后可能有一个非法加工烟丝窝点,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审讯力度,争取从他们身上挖到更多有价值的线索。随后,民警加大对驾驶员赵某、赵某某的审讯力度。经审讯,嫌疑人赵某交代,他们拉的烟丝是一个叫武某的人开着车去装货,装完之后再把车开来交给他们,具体装货地点他们不清楚。民警围绕这一线索展开调查,通过工作,一个以秦某、罗某等人为组织者的非法经营烟草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月16日,民警确定这个非法加工烟丝的窝点就在通海县纳古镇挂着某工贸公司牌子的工厂里。2月26日1时30分,抓捕时机成熟,通海县公安局抽调近百名警力,在纳古镇老江通公路旁某厂房内当场查获了这个非法加工烟丝的窝点,现场查获一批加工烟丝的机器设备及烟片、半成品烟丝、成品烟丝3000余公斤,涉案价值达100万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共19人。“1·21”涉烟案件告破。
“运输工”变身老板
在“1·21”涉烟案件中,民警对抓获的嫌疑人进行了审讯。据秦某交代,武某并不属于自己的员工,因当天事情多,于是叫武某临时充当“运输工”,负责把装好烟丝的大货车开到指定地点交给货车司机。其实,武某也是一个非法加工烟丝窝点的老板,但并不清楚这个窝点在哪里,自己也没有去过,只是偶尔在电话中闲聊时听武某多次提到“曲靖烟”。
当天抓获的嫌疑人中并没有武某,武某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什么?如果秦某交代的情况属实,那么,这又是一个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团伙?一番思考后,办案民警围绕这一重要线索展开侦查。通过多天侦查,另外一个以张某、吴某等人为组织者的非法经营烟草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工厂藏身山谷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经请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同意,决定由通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通过侦查,民警在昆明市禄劝县一山谷内发现一工厂,该工厂占地面积2亩多,四周环山,盖有简易的石棉瓦房。“这个地方树林密集,道路难走,一般没有人靠近,而且白天看不到人,就像一个废弃的工厂。”办案民警说。
荒山野岭却有不知名的工厂存在,这其中肯定有问题。于是,民警又进行深入侦查,发现到了晚上有大批烟叶由一辆小型货车运进来,之后工厂的机器开始转动,之后再把加工好的烟丝用货车运出去。侦查中民警还发现,在通往该工厂的路口有人手持对讲机放哨,一有风吹草动或可疑人员进入,放哨员就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该工厂人员逃跑。掌握此情况后,民警立即将该情况汇报给带队领导。考虑到地形复杂,带队领导召集民警进行研究部署。“这个地方我们已经确定是一个非法加工烟丝窝点,该窝点四周是山,逃跑的路线四通八达,且嫌疑人十分狡猾,我们必须做好十足的准备再下手,不能打草惊蛇。”带队领导说。
端掉制假窝点
3月29日2时许,抓捕时机成熟,通海县公安局在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玉溪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联合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禄劝县公安局等,共出动警力80余人、市县烟草部门执法人员20余人开展联合收网行动,在禄劝县九龙镇后山查获一非法加工烟丝窝点。当民警来到非法加工烟丝窝点时,机器正在运转,忙碌的工人将切好的烟丝进行打包,堆积在一旁等待货车拉走。民警当场查获切丝机(八刀机)、梗叶分离机、锅炉、震筛机、蒸汽机、发电机组等大量机器设备和堆放于厂房内的烟丝、烟叶共计15吨。
随后,民警通过工作,在大基坡垭口附近道路、禄劝县城至九龙镇公路上分别查获准备运至窝点的烟叶共计20余吨。当日9时许,办案民警在禄劝县九龙镇九龙村河边仓库、禄劝县屏山镇南甸村仓库,查获该窝点堆放的烟丝、烟梗等17吨。整个行动抓获张某某、胡某某等共计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烟叶、烟丝、烟梗等共计50吨,查获用于非法加工烟丝的机器设备12台(套),涉案总价值600万余元。
历时两个多月的努力,通海警方彻底摧毁2个非法运输、加工、销售烟丝犯罪团伙,成功侦破“1·21”“3·29”两起特大涉烟案件。2019年12月18日和24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以秦某、武某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成员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武某、秦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11日分别驳回武某、秦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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