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是否可以截留、挪用?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8、防汛抗洪工作中哪些被列为保护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9、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10、紧急防汛期,政府依法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在紧急防汛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2)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4)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1、是否能对防汛抗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能。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12、哪些行为会受到防汛抗洪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阻碍、威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湖泊、水库专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发现险情不报的;(三)造谣惑众,制造恐慌的。
众志成城,抗击洪水,不仅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明确的法律义务,还是作为烟草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从组织的安排,听从政府的调度,回应群众的期盼,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筑牢法治观念,坚持依法防汛,强化风险意识,恪守底线思维,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在这场防汛抗洪的搏斗中展现烟草作为、体现烟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