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一个零售户咨询,说是烟草稽查部门来到店里检查连床底下都检查了,是不是违规?对此,我们针对经营场所与非经营场所的界定问题进行了一下梳理,与大家共享。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是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这句话有两个内容:一是经常场所的独立性;二是经营场所的不可移动性。
实际工作中,我们肯定遇到了很多关于“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问题,或者有的干脆在店中摆了一张床的问题。很多零售户不理解,说我的床底下,执法人员是否有检查权的问题。而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切切实实有好多违法卷烟是藏匿在床底下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如何界定经营场所势在必行,否则混沌的办法将为后续监管留下“疑惑”:
一、参考房照
房屋产权证上对房屋的属性问题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住宅和非住宅有明确的标示,我们可以通过借鉴产权证来划分。
二、零售户承诺
零售户在申请办证的时候,我们要与其签订《确认书》,明确这个房屋是用来经营业务的,而非私人住宅。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我们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有必要和零售户进行沟通,比如我们要对模糊概念的区域进行检查时候,要征求零售户同意,执法记录仪要全程录像。为解决后续争端提供证据支撑。对于零售户不同意进行检查的,如有必要我们要与有执法检查权的单位进行沟通,请求他们协助进行检查。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