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摘要]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越来越多,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时间长、效率低下。本文从跨行政区域案件效率不高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效率;行政区域
案例:2017年1月6日,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发现位于该县副食品批发市场的卷烟零售户B从省外购进一批卷烟存放在C县某出租屋,准备销售给A县的其他卷烟零售户。C县烟草局根据A县烟草局提供的案件线索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卷烟200条。如何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在A县、C县内部出现了争议。
C县认为:案件查获地在本辖区,理应由C县管辖。
A县认为:案件线索来源于A县,并且违法嫌疑人B的销售对象主要集中在A县,由A县管辖有利于查清事实,行政效率更高。
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越来越多,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时间长、效率低下。如何提高此类案件的查处效率已经成为我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就此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跨行政区域案件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卷烟作为特殊商品,同样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市场上卷烟非法流通的现象客观存在,呈现出专业化、流动区域大有越来越远的态势。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不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管辖争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往往违法行为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其管辖很容易出现争议,通常需要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上述案例中,由于违法嫌疑人B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A县,而C县对B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如果由C县管辖,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C县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导致行政效率不高。
(三)不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及反诉。
如果上述案件由C县管辖,由于C县烟草对零售户B没有任何制约措施,假设B不自觉履行C县的行政处罚,最终的执行必然只有申请C县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效率自然不高。
假设B对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C县烟草局必须应诉。对C县而言,仅仅因为卷烟的存放地在本辖区,必须为此花费诸多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本地市场的监管,显然对C县不利。
二、提高跨行政区域案件效率的途径
为切实提高该类跨行政区域案件的行政效率,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工作:
(一)建立跨行政区域案件通报制度。
信息共享是现代社会效率提高的重要途径。同样,烟草专卖案件信息共享是提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跨行政区域案件通报制度,实现全省一盘棋,省局和市局之间、市局和县局之间、县局与县局之间、管理部门与稽查中队之间实时通报机制,做到沟通顺畅、及时高效,真正发挥信息情报的作用进而形成合力。
(二)建立管辖争议快速协调机制。
出现管辖争议十分正常,但按正常的流程去解决争议往往行政效能不高。为此,笔者认为省局、市局可以建立一种快速处理管辖争议的机制。第一步:明确快速处理争议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第二步:责任人在接收到管辖争议的信息,要求争议双方在二小时内将理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指定地方;第三步: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第四步: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批示要求用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给争议双方,以便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第五步:按流程完善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原则,确立案件管辖。
出现管辖争议后,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在确立最终的管辖单位时,应当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原则。理由如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查处违法案件的最基本要求。事实清楚一方面是指查处的案件所认定是事实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如果达不到“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要素的要求,认定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事实清楚还要求整个案情必须查清。跨行政区域案件往往案情较复杂,查清整个案情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确立最终的管辖单位时,如果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原则,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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