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平安广西网报道 为赚取高额运费,何某非法运输烟叶,价值达99万余元。因其有自首情节,烟叶已被扣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11月29日,何某从云南运输422件没有准运证的烟叶到广西靖西。次日8时许,何某驾车经过田东县时,被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何某非法运输的烟叶价值99万余元。烟草专卖局认为何某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何某主动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非法运输烟叶,违反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何某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所运输的烟叶已被扣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销售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行为人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何某非法运输专卖物品烟叶,价值达9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何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运输的烟叶已被扣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因何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所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