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潮州日报》报道 近期,广东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非法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赖某于2014年6月19日凌晨,在没有向烟草部门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D63××2的五菱牌面包车,运载品牌香烟,从福建省厦门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普宁县流沙镇,准备将香烟销售给一名肖姓男子(在逃)。后当被告人赖某驾车经过汕汾高速公路铁铺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从其车上查获品牌香烟共计1068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14040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赖某未经许可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烟草专卖品应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相关证件,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