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河南法制报》报道 2013年5月,河南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村民崔某为生产假烟,通过鲁山县张店乡某村村民崔小某在鲁山县物色场地。后二人发现张某位于该乡另一村庄附近山坡上的养鸡场比较合适,便找到张某商议租赁事宜。张某在明知二人租赁养鸡场是为了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仍将养鸡场的一部分场地租赁给他们使用。
2013年9月16日,崔某雇杜某等人在此生产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警方现场查扣假冒伪劣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制假原料若干,假冒卷烟若干。经鲁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共计298178.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张某在明知他人租用场地是为了制售伪劣烟草的情况下,仍将场地出租,属于为他人犯罪提供条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考虑到张某虽已将场地出租,但由于公安机关查获,致犯罪行为未遂,且又属于从犯,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