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20年9月3日,M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M县单城镇关社区南京路中段路南淮海现代城大门东侧真得利超市内(本超市为连锁超市)检查时,其超市内员工杨某、李某主动要求我执法检查人员对其高档卷烟进行检查,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刘某、高某分别出示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现场检查,依法在该超市内的卷烟仓储内查获卷烟苏烟(软金砂)5条,经初步检查该批卷烟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烟草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人肖某并未在检查现场,其在场见证人有:杨某、李某分别是真得利超市的员工,与当事人肖某属上下级关系。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随即以肖某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将以上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且对其在场见证人杨某、李某分别进行了询问。但是在对杨某进行询问时,杨某一口咬定该超市从未出现过卷烟调包的现象。
事后该超市经营负责人肖某在该超市内部调查时,发现该批卷烟确为调包卷烟,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破案。
二、存在问题
1、本案的违法主体应当是许可证上的经营人还是真得利超市,如何认定?本案许可证上的经营人肖某不在检查现场,是否可以由第三者代签并接受处罚?
2、本案在场见证人杨某一口咬定该超市卷烟从未出现过调包现象,并坚决认定该批卷烟出自烟草公司?请问做为本案的检查人员应当如何处理类似的情况?另外见证人杨某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证明该批卷烟从未被调包过?
3、本案是否应当立案查处?
4、本案当事人在未知的情况下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却积极主动配合烟草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卷烟进行检查,并在事后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破案。该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对该案的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
1、本案的违法主体应当是真得利超市,而不是许可证上的经营人,因为真得利超市是一个连锁性超市不属个人所有,而肖某本人只是真得利超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可以由第三者代替签名,但不能代替接受处罚。
2、作为本案检查人员,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向客户讲解卷烟物流配送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让客户明白在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根本不会出现假冒卷烟,打消他们的猜疑;然后提醒或帮助客户回忆最近一段时间的卷烟销售情景是否存在可疑的卷烟销售情况,便于客户回忆卷烟的来源途径。
3、本案应当立案查处,因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初步检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4、本案定性是正确的,无论明知还是未知都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违法主体真得利超市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卷烟,并在案发事后积极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后果的意向。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意见建议
此类案件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可以将当事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但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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