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区某便利店检查时,现场查获店主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该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依法行使享有的救济权利,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因此,案例中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如拒不缴纳罚款,烟草专卖局可对其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后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试图通过歇业逃避处罚,歇业申请将会被中止。
因此,广大零售户们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只有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权威,才能让自己的生意长久红火!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