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策划生产销售假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0年6月下旬,林某出面以正式生产后每十天支付10000元的报酬拉拢当时任大埔县大东镇某村书记的罗某(已判决),让罗某负责处理租地、调处纠纷、提供门坪停车等业务。在罗某的协助下,林某租到一山场作为制假烟窝点。随后,林某将制假烟设备及原材料运进该制假烟窝点。
2020年10月6日,林某组织陈某来等5人(均已判决)到该窝点负责搭建窝棚、望风、后勤辅助等工作。2020年10月13日,该制造假烟窝点正式开工。同年10月14日,大埔县公安局联合大埔县烟草专卖局捣毁了该生产假烟的场所,现场抓获陈某来等人,并缴获制假烟机器一套、作案车辆等物资一批。案发后,罗某自首到案,林某于2021年8月16日投案自首。
据了解,现场查扣的204万支散装烟支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1525吨烟丝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卷烟机、接装机的价值为440000元,成品烟的价值为1534692元,原材料的价值262755.37元。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合计1797447.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被及时查处,而使卷烟未能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法给予林某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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