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管看齐传统烟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修订内容,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适用该规定。
11月4日,据工信部网站消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十章九十二条,分别从管辖和适用、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方面做出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九十条提出,烟草专卖局对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为什么要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信部在说明文件中指出,2021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来看,主要修改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在现行《规定》管辖章节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 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 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 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三项 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过程全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 时限。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增加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最新修订内容,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适用本规定。
据了解,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发展迅猛,一方面规避了国家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另一方面扩大了吸烟人群。但自去年,电子烟在监管层面进入一个更具确定性的轨道。
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建立起电子烟监管体系,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法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电子烟的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该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0月25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自11月1日起,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据悉,今年6月15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电子烟行业迎来“一烟一身份”的监管时代,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已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