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这一项,许可执法中操作的方式可能也不尽相同。
如何判断固定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独立,本文将剖析这项规定,让基层许可执法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质量的发展。
一、住所与住宅
根据房产证上房屋登记,可以区分房屋的住宅和非住宅属性。房屋用途一般登记为:成套住宅、住宅、居住、公寓、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用途登记为:商业、网点、会所、办公、写字楼、公寓式酒店、仓储,该房屋用途为“非住宅”。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由此可见住所以住宅为中心,以居住和民事活动为中心,和商业行为的场所有区别。
二、经营场所与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指从事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地点,所指的地点在现实中也可以是流动的,如地摊、商店车等临时性房屋;也可以是固定的,如商铺等。
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场所很好区分。经营场所包含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规定的一个可以识别查找的空间场所,具有一定的具体位置。固定经营场所明确了自己的位置所在和房屋要求,区别于其他的临时性和可流动的经营场所。
三、相独立
独立指关系上不依附、不隶属。两个事物独立存在,区分是基本,可以相互链接,但是不能有依附和隶属关系。由此可见这里的相独立是指相对独立。住所是公民生活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是指该区域只有绝对的商业行为,不牵扯其他的民事活动。
烟草专卖零售户的选择要求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同时要符合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要求。介于烟草制品是专卖品,所以零售行为的开展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要地址明确,符合布局管理等各方面要求,方便定位与可查找。二是场所能够被检查,在经营场所空间内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当执法行为的开展时不得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提出民事活动空间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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