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C县卷烟零售户赵女士在县城开发区经营一家烟酒便利店。近日,赵女士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因是其低价销售了几条发霉的卷烟。赵女士不解:由于自己存放不善,导致卷烟出现了轻微发霉现象,自己是小本生意,为了挽回部分损失,为何不能低价处理发霉的卷烟?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显然,卷烟作为一种烟草制品,性质上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产品”。因此,卷烟销售者的行为理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以何种价格,销售霉坏、变质的卷烟都是违法行为,销售者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赵女士的行为受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零售户朋友应当妥善存放、保管卷烟,如果发现霉变卷烟,要及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切勿擅自销售。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