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新增了“首违不罚”原则,该条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呢?
【问题分析】
首先,对“初次”的理解。初次违法,指初次违反某一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违反某一类具体行为。如,初次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属于首次违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规范,而不能理解为初次违反“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管理规范,若再次违反交通管理规范,不论何种行为,均不满足“初次”规定。
其次,对“危害后果轻微”的理解。危害后果轻微,指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判断要根据违法行为具体分析,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初次违法,但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得适用本条。如,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初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但是造成了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危害后果,不能适用本条。
最后,对“及时改正”的理解。及时改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纠正、停止或采取补救措施,使得危害后果得到了进一步控制或者消除。
此外,还有一个注意事项。即使行为人初次违法也不是绝对不能处罚,而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款规定了适用首违不罚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