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的郝女士是一位卷烟零售户。一天,当地烟草专卖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其店铺,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要求对郝女士的店铺及仓储场所进行检查。郝女士表示不理解,觉得仓库是私人空间,烟草部门执法人员没有权利进行检查。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郝女士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综上所述,监督检查的两名人员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要求检查的区域为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情形,因此,郝女士应当给予配合。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