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真品卷烟的行为处罚比较明确,那么,向未成年人销售假烟行为烟草部门应如何处罚呢?
第一,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规则,该条明确指出,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所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向未成年人销售“假烟”行为还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那么,该行为应如何罚款呢?由上可知,该行为同时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以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属于竞合关系,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