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省甲市零售户吴某因违法经营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同年,吴某驾车从B省乙市将98条卷烟运到甲市,在高速路出口处被甲市交警部门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吴某跨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认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对此,吴某表示不服。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例中,吴某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且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因此被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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