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零售户陈先生问:请问烟草专卖局对涉烟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决定延期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鉴定、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决定一并调查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