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卷烟零售户李女士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发现25条卷烟的激光喷码和李女士店里的卷烟激光喷码不一致。询问后得知,近期李女士因货源紧缺,便从邻家商铺购进“玉溪”“双喜”等5个品牌卷烟25条,存放在其店内用于销售,尚未销售出去即被查获。经鉴定这些卷烟为真品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李女士进行了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李女士作为卷烟零售户,应当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从邻家商铺购进25条卷烟在店内销售,构成了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