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县市民刘小美日前向该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咨询,她家开的店是采用家庭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目前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者是其父亲,其父亲已于三天前病故。刘小美想知道,可不可以将许可证上的经营者姓名由其父亲变更为自己?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局不是简单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是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组成形式,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其一,持证人为采用个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的,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持证人本人所有,与其他人员无关。其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店铺的合法继承人如想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
其二,持证人采用家庭经营形式的,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记载的负责人(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单中的家庭成员仍可以继续从事经营。但由于该许可证上记载的负责人(经营者)已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名单中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向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变更负责人姓名。因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回复刘小美,如果其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单中,则应当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变更负责人姓名;如其不在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单中,则不能提出变更申请,应当由备案的家庭成员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刘小美在备案的家庭成员名单中,可以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变更负责人姓名。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