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某公司的电子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专卖执法人员从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多种涉嫌违法生产的电子烟雾化弹,包装上均印有除烟草口味外的不同调味口味标识,与《电子烟》国家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台州市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后,这些查获的电子烟雾化弹等产品属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系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该公司的行为为何违法违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上述案例中的公司销售明令禁止的调味电子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