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月1日遵照《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意见》(玉烟专〔2020〕46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的《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澄烟专〔2020〕10号,对于规范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管理,整合有限的卷烟市场资源起到了纲举目张的意义。原《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烟草制品零售户的认可。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要求除中小学校外,幼儿园周边也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以及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免受烟侵害相关条文的施行工作,原《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目前的《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相适应,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为适应当前法治完善、改革发展、实践管理的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合理布局规定》势在必行。
为配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免受烟侵害相关条文的施行工作,为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发展,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在原合理布局规定的基础上,对不适应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确保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澄江市烟草专卖局采取抽样调研的方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接受群众的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对该修订案进行充分论证,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实用性。本报告以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为对象,通过对持证零售户、工商户及消费者开展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调查等,力求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法理充足,措施更符合实际,更适应澄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第一条 新增了依据的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第七条 第(四)项,第1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中小学校出入口、新增幼儿园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幼儿园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为准,城区100米(含100米)内、集镇及农村50米(含50米)内。其中:经营范围涉及文体用品的无论是城区或集镇及农村均为100米(含100米)内。
3.第七条 第(五)项,第5目, 新增汽车、摩托车车行、小吃店、 工艺品店、丧葬用品店、报刊亭、居家用品店、渔具用品店、各类品牌送水站(点)。
4.第八条 第(二)项,第1目,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新增城区、乡镇主要街道(包括: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人民路、振兴路、澄波路、仙湖路、凤翔路、龙溪路、竹园路、梨花路、龙祥路、右所小街、海口街、九龙街、路居小街) , 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户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点不得超过该市场内工商户总数的10%;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铺面按距离限制标准。
5.第八条 第(三)项,不在小区域总量限制和总量+距离限制范围外的零售点,新增除主要街道以外、其余街道和与主街道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门牌为附号的均为一般街道,一般街道实行距离限制。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现场测量结果为准,不低于50米(含50米)。
6.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删除“不受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和距离限制,”改成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办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为本人亲自经营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中小学校周边除外),后续监管过程中若发现不是本人经营的,发证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予以警告。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重新修订与设定,是为更好的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市场导向、便民服务、分类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本次合理布局修订,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烟草专卖局及零售户各方紧紧围绕国家法律、澄江市卷烟零售经营管理现状和今后发展趋势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质询,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