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除简易案件外,均适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而每年一般案件数量上千起,如此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每一起案件均使用集体讨论,且要符合集体讨论的程序合法性原则,对于一些专卖执法人员及机关负责人而言工作量是巨大的。为此本文试从法律适用角度探讨关于“案情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力求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依据。
一、问题由来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据此规定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类案件,除简易案件外均适用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为此造成了繁重的案件审理、卷宗制作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听证事项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关于该条第二项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中“较大数额”的理解,可结合《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因此可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理解为对公民没收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没收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为3万元以上的情形需要进行听证。
(三)影响当事人重大权利的事项合集
因此综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对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相关重大权利的规定,可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认定为以下几类: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4、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其中“较大数额”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三、解决路径
在使用集体讨论适用案件类型上,可综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判断对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相关重大权利的规定事项。
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到以下四种事项的再行适用集体讨论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4、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其中“较大数额”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如此,即达到了维护当事人重大权利的目的,同时也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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