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区爱卫办获悉,《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公共场所将全面控烟。这意味着,市民若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室内区域。同时规定,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行为,均视为吸烟。
此外,市民需要注意的是,着眼于重点易感人群的健康保障,部分公共场所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包括: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区爱卫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若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等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营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共建璧山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区爱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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