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机装在船上,移动生产假烟;会组装设备、熟悉技术、掌握资源的制假“老手”全盘操控……这是一个发端于“水上”的制售假烟网络。
重拳出击,从供料、生产到销售,精准实施全链条打击,“4·28”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成功破获,是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参与“刀锋2020”打击涉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战果。此案因其特殊性被国家局、公安部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案件的破获,是从几年前的一个案件开始的。
个案背后不寻常
2018年10月11日,梧州市局联合梧州市藤县公安局在藤县太平镇捣毁一处非法生产散支烟的窝点,现场查获自行拼装的卷烟机1台套,总案值10.35万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覃某霖。
从这起案件里,梧州市局稽查支队支队长罗本荣嗅出了不同寻常的“气味”:“虽然只是一个制假案,但是从原料购进到烟机拼装再到成品销售,涉及一整套制售假链条,没有有经验的人指挥,很难做成。”
然而,办案人员未能从覃某霖身上得到有价值的信息。直至2020年1月14日,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杰被抓捕归案,案件才有了重大转机。
经过审讯,办案人员得知:覃某霖、黄某杰生产卷烟的技术是一个叫覃某锦的人传授的,此人不仅掌握生产技术,还懂组装设备,购进原材料、加工、出货都由他一手指挥。
梧州市局立即与市公安局召开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会,成立专案组,决定彻底打掉隐匿在藤县的制售假烟网络团伙。
调查发现,覃某锦是一名惯犯,2013年曾因生产假烟被判刑2年。2018年8月,他以6.8万元的价格将一台非法生产卷烟的机器卖给广西平南县的邱某。2019年,邱某因非法经营卷烟被逮捕。虽然邱某当时供出了覃某锦,但办案人员并没有掌握覃某锦的行踪。
围绕覃某锦展开调查,摸清其犯罪事实以及上下线的具体信息,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
拨开迷雾捕大鱼
2020年2月起,梧州市局稽查支队的队员们开始忙碌起来,每天到藤县各村屯摸排。
“在雅瑶村一空旷地带发现一处废旧厂房,根据摸排情况分析,可能这里就是制假窝点。”2020年3月6日,稽查队员彭志成向专案组报告。
专案组正筹划对废旧厂房全面布控,稽查支队大队长陈治宏传来消息:“废旧厂房这两天没动静了,覃某锦的电话号码也换了。”
不法分子警惕性高,反侦查能力强,覃某锦的电话号码三个月内换了三次。他们每次交易都是晚上用现金进行,地点、时间经常变化,没有规律。这些都给专案组调查取证制造了极大困难。
于是,专案组调整策略,扩大侦查范围,终于在马星村一处树木茂盛的河边发现了一个疑似制假窝点的铁棚屋。但是,由于该村情况复杂,办案人员无法近距离确认。
无奈,专案组只能从成品出货及原材料进货入手,重点排查村庄河边的码头。经过夜以继日的监控,办案人员终于查清,覃某锦团伙采取“即产即出”的方式:覃某锦负责生产设备组装维修和传授技术,安排人员加工成卷烟后立即运到平南县交易给潘某、黄某华,然后将潘某、黄某华提供的烟丝运回生产窝点。
专案组决定,在码头布控,待覃某锦团伙出货时收网。办案人员一蹲就是4天4夜,但制假团伙十分狡猾,无规律地变换码头装卸货,使收网计划迟迟无法实施。
专案组再次调整策略,深入调查该团伙主要成员的资金流。办案人员发现,该团伙的朱某飞于2020年4月18日有一笔15000元的微信转账。
专案组大胆假设:覃某锦为逃避打击,会选择更隐蔽的地方生产,移动船只是他最有可能选择的生产窝点,这15000元刚好可以买一艘船。
为了验证这一假设,办案人员立即到马星村河边调查摸排,终于在河边发现了一艘可疑的水泥船。根据覃某锦团伙出货前后的灯光以及微弱的机器声,办案人员确认,该船就是生产假烟的窝点。
锲而不舍断链条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夜色笼罩下,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三人像之前一样,准备将加工好的卷烟运送给潘某和黄某华。
此时,专案组已分成三个行动小组待命:一组在濛江镇码头,二组在马星村生产假烟的船只附近,三组在平南县潘某、黄某华窝点附近。
在码头处,覃某锦三人将一艘小船上的卷烟搬上货车,就在朱某飞驾驶货车经过濛江镇派出所附近时,专案组总指挥下达行动指令,三个行动小组立即实施抓捕:一组围堵涉案车辆,控制住了覃某锦、朱某飞;二组进入生产窝点检查;三组控制了负责销售成品烟的潘某、黄某华,对其存储窝点进行检查。
此次行动共捣毁制假窝点1处、烟草制品存储窝点2处;现场查获卷烟机1台套、切丝机1台、作案船3艘(制假用水泥船1艘和运输小船2艘)、车辆2台;成品烟151.23万支,制假原辅料、涉案物品一批,总价值超200万元。
2020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强被抓获。
在广西区局、自治区公安厅的指导和支持下,“4·28”专案组进一步梳理线索、深挖上线。2020年11月13日,根据梧州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对该团伙上线万某禄实施逮捕。
2020年11月30日,藤县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黄某华、潘某,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以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四年二个月。
“4·28”船上移动制假网络案涉及广西、广东、贵州三地,涉案金额超过1200万元,涉案人员中7人被判刑。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卷烟制假向广西转移扩散,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