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成我们奋斗的目标;十九大也指出,要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广大农村,有一种天然残缺,严重制约着百姓获得幸福感,让他们距离幸福越来越远,那就是法律意识淡漠。笔者于春节期间针对这份残缺开展了相关调研,发现一些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其实这些案例都是与香烟有关的法治故事。
村民张三向李四调换承包责任田,并补偿给李四1000元钱,十五年后,李四反悔。因是亲戚关系,当初调换时没有立字据,也没有打收款收条,只是当时给李某两条香烟。在场的人也都人手一包,因为要让在场的人作为见证。如今十几年过去,双方调换的责任田早已变得价值悬殊。李四原来的田在公路旁,如今隔壁田都被人用于自建住房,还是路边第一排,可以作为店铺的,公开市场价值就有十几万元了。但是张某的田就比较偏远,虽然当时作为上等田,可以种植优等农作物,随着农村人种地的越来越少,田地基本上处于荒芜状态,即便当初调换时面积大了许多,但是现在基本上是荒地,毫无价值可言。
张某当时调换田地时就是为了准备建房用的,如今李某想要自己建房了,所以就对张某说,你要补偿我差价了,这里的田可以作为店铺宅基,价格老贵了。李某的妻子几次三番到张某家提及补偿现在调换田地时的差价,但是张某都是一口拒绝,还口气坚定地认为,早已调换好的,有“实事”为依据的。而且,当时还送了烟给他,在场的人员都抽过他的烟。
张、李二家原本是亲戚关系,调换田地时双方都有老人牵头联系做主调换,两位老人原本关系很好,但是没有签字画押,没有字据为凭。李某正是抓住了张某这一点,才一次次地要求张某给予补偿。张某就是不开口答应补偿,因为他知道,只要一答应,就会来个狮子大开口,要价绝对不低,而且那块田地现在不能建房了,因为手续不全,即便是要建,也要付出很多的代价。
张某不答应补偿,李某就想办法自己往那水田里倒土,要把原本位置低洼的田给填满,这样就可以变成名副其实的“荒地”而向村里申报自留宅基地自建房了。
正当李某填土时,张某经过此地便发现了,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村委会干部也得知消息后,立马阻止了李某填土的行为,但是没有将田地的归属权划分。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造成两个家族进行了无休止的争斗,村委会也无法解决。如此牵涉人员众多,涉事村民烦恼不断,甚至安全都受到威胁,幸福感荡然无存。
张某认为,当时有烟为证,即便没有字据,但是也有道德底线在,一般人不会那么没有底线厚颜无耻说没有收到过张某的1000元钱调换差价,还倒过来说李某补给张某1000元差价了。可是,因为双方牵头办理的老人们都已作古,在场的人员也都说不清楚了,因为是同一个村的人,怕“两根烟不抽只抽一根烟”,所以都是选择了沉默。
李某没有倒进泥土,却公然在改田地里种植上了庄稼。张某肯定不服气,他看到庄稼长出来便去拔掉,这样矛盾就越来越深了。原本是亲戚关系的张李两家,变成了两个家族的矛盾,这在农村极为不和谐稳定。矛盾一触即发。
作为调节关系的重要载体——香烟,在这里却没有传递出应有的效用。农村人大多以为只要接受了对方的香烟,便是事情有了解决的征兆,所谓不打递烟人,接受便是放下。说到底,还是因为他们法治观念淡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维权意识淡薄。农村百姓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维权渠道不熟悉,没有正确区别权利和人情间的关系,想当然地以为人情大于法律,给今后维权埋下纠纷隐患的种子。
二、普法教育滞后。因循守旧地处理纠纷,如果没有乡约民俗的先例当事人便纠扯不清,对法律常识的欠缺达到相当的程度,造成许多农村法盲有理说不清,有冤情不去诉,而采取自我了结的方式。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农村百姓出现纠纷苗头不是首先找组织解决处理,或者即便有村民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却形同虚设,宁愿相信村里有威望的人更有办法去解决。一旦场面失控时,公安、政府部门出动调停也无济于事,政府对于农村一些素质不高、胡搅蛮缠却很有势力的人很无奈,没有相关政策来约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盲区。
以上几点可谓是当今农村制约百姓获得幸福感的硬伤,笔者认为可尝试从多方面着手解决。
香烟传递真情。一支烟可以传递出解决问题的善意,只要多沟通,多接触,少发火,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香烟是沟通的润滑剂,是双发心平静气谈事情的安定剂,只要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香烟,事情就有可能会出现转机。解决办法也会在一支烟后得到缓解,心态稳定了,事情就好办了。
创新普法教育。农村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老一套,应根据新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力量,借助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优势,将法律阳光普照到每一位村民。如手机微信平台上有法制专栏,综治安全信访教育专栏等,让百姓不出门便能学习法律知识。
关注重点干预。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懂得所有的法律,有的放矢去普及法律会更有效果,要在相关领域引导百姓学法守法,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则会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有了土地纠纷用《土地法》、《合同法》、《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出现林业纠纷则用《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现身说法,加深记忆,体会到法的实惠。只有这样有针对性重点干预农民才会接受,只有用法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做好服务对接。农村基层部门要主动做好村民服务对接工作,自觉引导村民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外,更要学习科学知识,相信科学,提高综合素质,将纠纷排除在萌芽状态,一旦矛盾过激时也能采取紧急处理。协调好多方力量,主动作为,不断增强村民法律意识,使其获得真正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