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将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一时之间引发全行业从业者关注。原因在于,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而言,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变化,并且不少都是从业者所关注的,我们将前后变化做一个简单盘点,并对一些大家关注的重点做简单解读。
以下为新旧国标意见征求稿区别对比:
1,电子烟及雾化物的定义:
第一版:
电子烟 electronic cigarette 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注:不包括卷烟。
雾化物 e-vapor matter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二版:
电子烟 electronic cigarette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注:不包括卷烟。
雾化物 e-atomization material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第一版中强调“含烟碱的气溶胶”,但在第二版中仅描述为“气溶胶”。众所周知,电子雾化设备产生的烟雾,都属于气溶胶范畴。这或许意味着此前被认为不受到电子烟国标管理的0尼古丁产品,也可能在未来纳入监管中。当然,强调一下,是有可能。因为下面还有更多细节。
2,新增关于“雾化物设计”的描述:
第二版:
4.3.1 雾化物设计4.3.1.1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此条第一版也包含),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4.3.1.2 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画重点:1,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2,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这便是所有从业者关注的“水果口味是不是没有了”的来源。如果按照这里的标准,答案很清晰:是,水果口味电子烟大概率是没有了。但另一方面,这里提到“雾化物应含有烟碱”,这就与上面提到的电子烟定义产生了关联。至于这是否意味着0尼古丁已经被走到终点,我们暂不可知。
3,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从122种减少到101种
我们将之前的“122白名单”和刚发布的“101”白名单做了一番对比,得出以下结果:
删除物质:依兰依兰油、梅子提取物、桔子油、香柠檬油、亚洲薄荷油、薰衣草油、苦橙花油、甜橙油、玫瑰油、留兰香油、橙花醇、玫瑰醇、橙花叔醇、金合欢醇、乙酸橙花酯、朗姆醚、香芹酮、顺式-茉莉酮、γ-癸内酯、δ-癸内酯、乙酸芳樟酯
我们也不用具体再去向各位普及以上物质到底有什么用处了,各位看名字就基本能猜出来大部分都是涉及调味的物质。所以,这意味着什么呢?调油的空间进一步收窄。同样是烟草口味,大家比拼的就是如何在有限的添加物的基础上,做得比别家更好。
4,雾化物中 2,3-丁二酮的测定的“样品前处理”,以及回收率、检出限和定量限,统一表述为“固态雾化物”
第一版
C.4.2 样品前处理电子烟烟液:准确称取0.5 g样品于10 mL棕色容量瓶中,精确至0.1 mg,加入5 mL衍生化试剂(C.2.10),摇匀,室温反应20 min,加入0.25 mL吡啶(C.2.4),用乙腈(C.2.2)稀释定容至刻度,经PTFE滤膜(C.3.3)过滤后,置于色谱瓶中待测。
其他雾化物:准确称取0.5 g样品于15 mL离心管中,精确至0.1 mg,加入10 mL衍生化试剂(C.2.10),避光涡旋振荡反应20 min,经PTFE滤膜(C.3.3)过滤后取5 mL至10 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0.25 mL吡啶(C.2.4),用乙腈(C.2.2)稀释定容至刻度,经PTFE滤膜(C.3.3)过滤后,置于色谱瓶中待测。
第二版
C.4.1 样品前处理C.4.1.1 电子烟烟液称取0.50 g样品于10 mL棕色容量瓶中,精确至0.1 mg,加入5 mL衍生化试剂(C.3.10),摇匀,室温反应20 min。加入0.25 mL吡啶(C.3.4),用乙腈(C.3.2)定容至刻度,摇匀。采用PTFE滤膜(C.2.3)过滤于棕色色谱瓶中待测。
C.4.1.2 固态雾化物称取0.50 g样品于15 mL离心管中,精确至0.1 mg,加入10 mL衍生化试剂(C.3.10),避光涡旋振荡反应20 min。采用PTFE滤膜(C.2.3)过滤,移取5 mL滤液于10 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0.25 mL吡啶(C.3.4),用乙腈(C.3.2)定容至刻度。采用PTFE滤膜(C.2.3)过滤于棕色色谱瓶中待测。
第一版:
第二版:
对于”固态雾化物“的强调,显然更加精确,也契合市场中以低温本草为代表的固态电子烟的实际情况。
以上便是此次《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想必上一版的主要区别。总的来说,区别在于更加严苛的口味限制,这也极有可能掀起企业“烟草口味的研发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