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电子烟业务的内容在行业里甚嚣尘上。被放大化解读和传播。
我们第一时间在《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电子烟业务?美股港股上市企业是否受影响?外贸业务呢?》一文也提出了相应拓展疑问。并积极地开展咨询与求证。各方渠道综合下来得到的结论如下:
具体的理解应该是流通环节(批发、零售端)不能有外资参与;而在生产端、品牌运营端暂时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的言论以及疑问回复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的。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向国家局后台发送了相应的提问,后续得到相关回复会持续跟进。
具体的求证过程,我们依据去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我们通过检索相关政策法规。
找到了: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第四、第五条明确了外资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的设立前提条件。
最终得出的结论:参照卷烟有关规定类比电子烟,外商投资企业确实不得电子烟的批发、零售业务。但并未被禁止投资电子烟生产加工以及品牌运营相关业务。
所以,在求证的同时,我们在《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电子烟业务?美股港股上市企业是否受影响?外贸业务呢?》一文提到的关于:美股上市企业雾芯科技、港股上市企业思摩尔国际以及国内有关的外资品牌是否会有相关影响问题。基本就得到了正面的解决。
当然,在电子烟政策完全落地之前,所有的推理以及结论都只是参照卷烟的管理规定而言。我们相信,根据电子烟的特有属性,即使是参照卷烟,具体政策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为从业者做第一时间的报道。
作为电子雾化行业有追求有憧憬的垂直媒体,蒸汽鱼一直秉承着一颗克制、内敛、求真、务实的心态。希望能够陪伴着广大从业者走出行业的动荡期,迈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相关内容我们都会在第一时间为从业者做出力所能及的解读与质疑,为大家提供一个获取信息,辨别是非的平台。但每一个行业都是值得敬畏的,个人甚至团队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并非所有言论都能百分之百正确,相关内容均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而是更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共同成长。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